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2008 年 09 月 16 日 15 时 53 分 183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公安安全 “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1 号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08 年 8 月 20 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3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黄兴国 二○○八年九月四日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进行事故责任追究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等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公安、质监、环保、工商、交通、铁路、民航、海事、卫生、邮政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市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管理实行按行为属地管理原则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