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安装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凡工商注册地在天津市且不属于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市建委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各区、县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 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市建委。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统计制度、施工现场消防责任制度、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批及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机械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分包及供应单位管理制度,完善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 (二)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主要内容包括: 1、年度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计划及结算清单。用于安全教育培训费用,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防护用品费用,安全设备、仪器等日常维修费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研究和推广等费用情况(不包括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所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费用)不得低于年产值的1%。 3 2、工程项目部对于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应全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设备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企业承包性质、规模、专业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从业人员超过100 人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