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 1 总 则 1 .0 .1 为提高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水平,促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特编制本规程
1 .0 .2 本规程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招投标、施工、设备采购和设备制造的监理工作
1 .0 .3 实施工程建设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依据合同要求及建设单位授权,对建设工程造价、进度、质量及安全、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和协调
1 .0 .4 工程建设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遵循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检查制度,做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1 .0 .5 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依据是: 1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建设单位授权; 2 国家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天津市有关建设工程的法规和规定; 3 国家和天津市有关建设工程的标准、规范和规程: 4 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项目相关文件; 5 建设单位签订的有关建设工程合同
1 .0 .6 建设工程监理除应遵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 2 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0.7 本规程不适用于抢险救灾及其它临时性房屋建筑建设活动
2 术 语 2.0.1 项目监理部 project supervisory department 按照工程项目管理体系要求,由监理单位组建派驻工程现场,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监理组织机构
2.0.2 总监理工程师 chief supervisory engineer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注册,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派驻工程现场,履行监理委托合同的项目监理部总负责人
2.0.3 专业监理工程师 specialized sup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