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部科研物资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单位】化工部【颁布日期】19920414【实施日期】19920414【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物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化工科研物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科委科学实验统配物资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化工科研物资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部属科研院所
凡部属科研院所的物资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本规定
受化学工业部委托承担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的有关单位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化工科研物资管理范围包括:国家统配、部管分配、地方分配及进口等各种渠道用于化工科研的物资
第四条化工科研物资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做好科研、试验性生产、基建、维修等所需要的各类物资的计划、采购、调剂、运输、保管、修旧利废等业务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研究总院(以下简称总院)受化学工业部委托,负责化工科研物资管理与监督工作
【章名】第二章物资计划管理第六条科研物资计划是完成科研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物资供应的依据
部属科研院所应根据科研任务的不同来源及所需要物资的不同渠道编制物资申请计划
编制物资申请计划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统筹兼顾,励行节约的原则
第七条部属科研院所物资申请计划应按有关部门的要求、格式和规定的时间申报
对于科技补充项目所需物资或因特殊情况追加物资的申请计划,可于当年2月底前将科技项目物资申请计划表(格式见附表1)填报总院
第八条属于计划分配的物资,必须用于所申请的项目,部属科研院所应根据“集中优势物力,保证重点项目”的原则,按项目进度逐项安排
第九条部属科研院所因计划变更或品种不对路等原因而形成的计划内分配的物资余缺,应根据物资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剂和处理
第十条部属科研院所采购物资,要充分利用市场竞争机制,掌握市场信息,减少流通环节,降低采购成本
第十一条部属科研院所必须加强物资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