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营模式分析 2 0 1 4 年证监会出台的1 0 5 号令《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某种意义上放宽了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营模式的限制
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以简单的通过基金合同这一更为自由的方式组建私募投资基金
因此,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重新进入资本运作实务的视野
据中国基金业协会数据,已经备案的“私募直发型产品”超过 7 3 只,但其仍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主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目前仍处于监管制度不明、实践经验欠缺的状态,其优劣分析、实务中如何应用,本文试做一初步分析
一、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 通俗意义的“基金”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其本身并非独立的商事主体
第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 2 条,基金分为公开募集和非公开募集基金两类
在非公开募集基金中,以投资方向的不同为区分,主要投资于股票、债券等二级资本市场的非公开募集基金称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主要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即一级市场的非公开募集基金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一般所称“PE”(Private Equity Fund)
第二,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根据采取的交易结构和组织形式的不同,主要分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司制私募基金”)、契约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三类,这三类基金的形式又可以混合交叉使用
第三,在2 0 1 4 年以前,所谓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又被称为“信托型基金”,因为其主要依据《信托法》设立,资金通过第三方信托公司和信托计划进入被投资的目标公司,基金投资人作为信托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充当信托公司的投资顾问
2 0 1 4 年证监会 1 0 5 号令,放宽了对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限制,允许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合同的形式直接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