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起草目的)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的卫生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化妆品生产卫生许可的申请、审查、审批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生产卫生许可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生产卫生许可,包括受理、审查和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许可原则)实施化妆品生产卫生许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五条(内部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实施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行政监督制度,加强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内部实施许可的行政监督
第六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七条(信息公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化妆品卫生许可信息管理制度,公告取得或者注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申办条件)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应当符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包括:(一)人员条件
企业的生产、卫生安全质量负责人应当熟悉化妆品相关法规,具有化妆品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以上化妆品生产经验和卫生安全质量管理经验;从业人员应经化妆品生产卫生知识培训,熟悉操作规程,健康状况符合有关要求
(二)厂房和生产设施
具有与生产的化妆品产品及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及检验仪器设备,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三)环境卫生
生产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四)管理制度
具有保证化妆品卫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