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增值税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
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增值税计算公式:含税销售额/(1+税率)=不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应缴税额 上面说增值税是实行的“价外税”,什么是价外税
也就是价外征税,就是由消费者负担的
比如: 你公司向a 公司购进货物100 件,金额为10000 元,但你公司实际上要付给对方的货款并不是10000 元,而是10000+10000*17%(假设增值税率为17%) =11700 元
为什么只购进的货物价值才10000 元,另外还要支付个1700 元呢
因为这时,你公司做为消费者就要另外负担1700元的增值税,这就是增值税的价外征收
这1700 元增值税对你公司来说就是“进项税”
a 公司收了多收了这1700 元的增值税款并不归a 公司所有,a 公司要把1700 元增值税上交给国家
所以a 公司只是代收代缴而已,并不负担这笔税款
再比如: 你公司把购进的100 件货物加工成甲产品80 件, 出售给b 公司,取得销售额15000 元,你公司要向b 公司收取的甲产品货款也不只是15000 元,而是15000+15000*17%=17550元,因为b 公司这时做为消费者也应该向你公司另外支付2550 元的增值税款,这就是你公司的“销项税”
你公司收了这2550 元增值税额也并不归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