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一步加强贷款诉讼时效管理 2 0 1 0 -0 6 -1 5 阅读次数:2 7 3 次 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在此期间权利人可以依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超诉讼时效,义务人获得抗辩权,对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可以不履行义务,法院也不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因此诉讼时效管理是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的重要内容,从某一方面讲延续贷款债权时效比清讨贷款更为重要,是减少资产损失的有力保障。 目前,农村信用社常见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下发贷款催收通知书 二、由借款人归还部分借款 三、由借款人签定还款计划 四、采取在贷后检查登记簿上签字的方法 五、利用村委会出具证明的方法 六、给借款户发电报、挂号信等 七、利用电视、报纸公共媒体公布借款的方法 八、对有意逃、废债的钉子户,协同法院采取笔录的方式,或依法起诉。 但是,通过检查发现,习水农村信用社在贷款的法律诉讼时效管理上存在问题仍然严重。一是部分信用社在诉讼时效管理上还存在认识不清,重视不够,思路不明,措施乏力等情况。二是部分主任、信贷员对于诉讼时效的理解存在误区,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后果考虑不足,体现为工作抓而不紧,落实不够等情形。三是部分信用社原有问题未及时补救,而同类问题仍在新增,不良贷款清收难度进一步增加,信贷资产风险继续扩大。具体体现如下: 一、对贷款时效中断缺乏认识高度。部分信用社没有把贷款诉讼时效管理工作升到抢救贷款、拯救资产,以利信用社生存发展的高度。仅仅为了取得不良贷款压缩的绩效考核,而只注重当期能够收回能够盘活的贷款。对已超诉讼时效或将超诉讼时效的贷款,对于以贷款催收等方式保全信贷资产的工作重视不够,没有尽快落实诉讼时效,导致不良贷款逾期越久形成 “冰棍效应”,贷款损失难以挽回。 二、割裂贷款诉讼时效中断与不良贷款追讨的关系。部分信贷人员催收工作目的不明确,将催收仅仅当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手段,仅仅为了保全贷款债权,而未认清贷款催收系以收回本息为根本目的,未理解贷款催收“进门不空手,灰也要抓一把走”的实质。体现在工作中,仅以取得有效回执了事,未千方百计要求借款人归还部分本息,不能给借款人形成足够的心理压力,为下一轮的继续追讨打下基础。 三、相关手续存在瑕疵留下隐患。一是催收通知书上借款人或担保人签字,但无本人签收日期,在日期认定上容易产生争议。二是个别信贷员在催收同一人多笔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