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境外机构办理B 股账户业务协议书 甲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分公司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和《关于落实〈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中有关B 股账户业务的补充通知》(以下统称《规则》),甲乙双方遵守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 B 股账户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为开户代理机构,按《规则》及甲方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B 股账户业务;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在委托范围内办理 B 股账户业务。 第二条 甲方委托的 B 股账户业务范围包括: (一)B 股证券账户开立; — 1 —(二)B 股证券账户的查询与变更; (三)B 股证券账户卡挂失与补办; (四)B 股证券账户合并与注销; (五)甲方委托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在业务上对乙方进行指导与监督,并对乙方办理的业务进行检查; (二)甲方有权对《规则》、业务收费标准以及委托乙方办理B 股账户业务的方式、授权范围和代理费标准进行调整; (三)甲方应按规定标准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第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按规定向甲方收取代理费; (二)经甲方同意,乙方可授权其所属分支机构作为 B股账户业务代办点; (三)乙方应严格按《规则》及甲方的其他规定,办理B 股账户业务; (四)乙方应接受甲方在B 股账户业务上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五)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代收业务费用。 第五条 甲方职责 (一)采用实时方式办理B 股账户业务时,甲方应做到: — 2 —1、及时向乙方提供 B 股账户业务资料的数据接口; 2、为乙方提供空白证券账户卡; 3、保证实时接收、处理并返回相关数据。 (二)在未开通实时开户系统之前,或因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实时开户系统暂时无法使用时,可以通过发送数据库、邮寄、传真或人工传递等形式办理 B 股账户业务。采用上述形式办理 B 股账户业务时,甲方应做到: 1、在办理 B 股证券账户开户业务时,甲方收到《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后,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新账户的开立工作,并将开户确认清单传真给乙方,《证券账户卡》原件寄交乙方; 2、在办理 B 股证券账户的查询与变更、B 股证券账户卡挂失与补办、B 股证券账户合并与注销等业务时,甲方对收到的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