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从一桩诉争长达十年之久的委托贷款纠纷案 谈法律适用及过错责任问题 一、案件基本情况 1992年10月 12日,某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以下简称信用社)与农行某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行支行)签订一份《委托贷款协议》,信用社委托农行支行向成都宏泰总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300万元,月利率 9
9‟,信用社收到利息后按利息的5%向农行支行支付手续费
双方约定,委托贷款项目若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严重问题,宏泰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话,农行支行负责所欠贷款的落实和追收,至收清为止
同年10月 10日,信用社将 300万元划至农行支行,并在同日由农行支行发放给宏泰公司
1992年11月 10日,农行支行与宏泰总公司、电化厂就该笔贷款签订了《补充抵押借款协议》,约定由电化厂作为担保人并提供物保,附抵押物的清单,抵押物均未登记
贷款发放后,贷款未按照约定用于购钢材,而是挪作他用
1994年,农行支行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宏泰公司,要求其偿还此笔贷款
双方调解结案,宏泰公司以其下属的电化厂的机器设备和电解二氧化锰半成品 200吨用于抵偿该债务
该调解书生效后,农行支行未申请强制执行
1998年,信用社更名为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该笔贷款一直未能收回
农村信用社于 2006年3月 1日起诉农行支行,要求其返还 300万元委放资金及利息
此委托贷款纠纷是笔者实务中遇到的一个真实案例,诉讼时间长达十年之久
该案看似简单,实际上背景复杂
1996年之前,农村 2 信用合作社隶属于农业银行,在农行的领导和管理下开展业务,支持农村家庭承包和乡镇企业发展,支持农产品生产与供给
其主要服务对象是农民,资金来源为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的入股,没有任何单位和组织划拨
1996年,国家开始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改革,实施农行与信用社分家制度
在此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