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 XX 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 XX 省政府令第 216 号 (2009 年 10 月 27 日省政府第 55 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 年11 月 5 日发布,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 (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以政府保障为主,多渠道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将农村五保供养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协调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卫生、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五保供养相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供养对象 第九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 16 周岁的村民: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第十条确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