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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共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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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省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共 5 篇] XX 省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积极、稳妥地开展业务,合理分担担保机构代偿损失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金[2003]88 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代偿损失(以下简称代偿损失)是指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的贷款提供担保后,在贷款到期时,被担保企业未能按贷款合同(协议)约定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担保机构按担保合同(协议)规定偿还后所发生的实际代偿损失。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偿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部门设立的,专项用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担保机构所发生的代偿损失给予一定比例无偿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凡在 XX 省境内登记注册和登记纳税的专业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均有获得本办法所指代偿损失补偿的资格。 第四条代偿损失补偿坚持鼓励风险控制、损失适当补偿、资金共同负担的原则。 第五条担保机构获得省级代偿损失补偿资金的补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法人治理结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完善; (三)正常开展担保业务一年以上; (四)有严格的风险控制制度和保前调查、保后跟踪制度; (五)近 3 年没有任何违规失信记录; (六)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风险准备金; (七)按时报送财务报告、业务统计报告和其他材料; (八)发生代偿的担保业务的被担保对象为 XX 省境内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 (九)发生代偿的担保业务收取的保费费率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 50%; (十)发生代偿的贷款担保有完备的调查、评估、批准手续并设置了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 (十一)有可行的追偿措施并积极追偿。 (十二)市、县财政部门设立相应的代偿损失补偿专项资金,并对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第六条凡符合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担保机构,可以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代偿损失补偿,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代偿损失补偿申请报告,担保机构的法人登记证、章程、税务登记证、与银行的合作协议以及被担保企业法人登记证、被担保企业规模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制件; (二)所代偿的担保合同(协议)和担保贷款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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