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XX 省 XX 市人民政府文 号:XX 市人民政府令第 131 号发布日期:2007-5-1 执行日期:2007-6-1 《XX 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 XX 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8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冮瑞 二○○七年五月一日 XX 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XX 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XX 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煤矿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办法,另行规定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欠缴期间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
但自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之日起至善后处理结束之日止,在此期间补缴的费用除外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XX 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具体事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