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XX 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解决建筑企业之间劳动保险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和确保建筑业职工老有所券、病有所依,使企业能在平等条件下竞争,推动建筑业改革的深入。根据国务院一九八四年七月三日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关于“6 可以先在建筑业实行全行业保险的试点”的指示精神, XX 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87)22 号文精神、国务院国发(1991)33 号《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省有关改革现行养老保险办法的精神。结合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从;在建工程项目造价中收取和建筑产品微利的特点,以及几年来我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实行统筹管理试行办法的执行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统筹管理的范围和内容 第二条凡我省全民所有制 XX 县区(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由省、地、州、市建委(建工局、处)实行统筹管理。 中央在湘建筑企业(已经国务院批准实行行业统筹的除外)、省宜各厅局建筑企业、县以下的城镇街道、农村建筑队〈企业〉待今后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逐步纳入统文管理范围。 建筑行业中不属于按基建项目收取劳动保险基金的单位,直接参加当地退休基金社会统筹。不参加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已由民政部门支付离、退休费和退职费的人员,不参加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参加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企业中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参加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第三条劳动保险基金的开支范围: 一、离退休职工的费用: 1、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东金、职工退职金: 2、离、退休职工的生活补助费; 3、离退休职工的价格补贴(包括离、退休职工的副食品补贴、粮油补贴等): 4、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 5、离、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 6、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救济费: 7、离、退休职工和退职职工易地安家补助费、差旅费; 8、因工残废退休人员护理费;离、退休职工的书报费、洗理费;以及离休人员交通费; 9、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 二、其他属劳动保险基金内开支的费用; 1、因工残废补助费; 2、疾病及非因工负伤救济费,非因工残废救济费; 3、疗养院(所)疗养员伙食补助费和路费; 4、丧葬补助费; 5、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和救济费。 不属在劳动保险基金中开支的项目。职工福利基金列支的;工资总额内支付的病、伤、产假工资;因交通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病伤、亡应由肇事单位负担的费用;其他如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