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2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一: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方××,女,汉族,1963 年×月×日生,住 XX 市南 沙 区 ×× 路 ×× 大 街 ×× 号 , 身 份 证 号 码 :440126××××××××2449,联系电话:18824179588/18824179088; 在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广州南沙经济开发区××实业发展公司,就(2011)穗南法民一初字第 141 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即:位于 XX 市南沙区南沙街××大道×号×号房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位于 XX 市南沙区南沙街××大道××号××号房产。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方××与被执行人广州南沙经济开发区××实业发展公司双方于 2009 年 4 月 12 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将其位于 XX 市南沙区××大道×××号×××房的房屋出售给异议人,异议人向其支付房款¥150,000 元,2011年 5 月 8 日,异议人已向被执行人付清全部房款。被执行人也已将上述房屋的钥匙交给异议人,将该套房屋正式交付异议人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 202 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 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2012 年 8 月 24 日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二:案外人执行异议书>>(487字) 异议人(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贵法院在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与被执行人___________,就___________号调解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误将案外异议人的___________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