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第五条职工互助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职工互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群众性、公益性、互助性基金组织。其目的是在公司党政组织的重视支持下,依靠集体的力量帮助公司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发生特殊困难的会员家庭度过难关。为使基金会发挥更大的作用,并管好用好基金,特制定本章程。第二章会员第二条基金会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第三条公司职工(含退休和协解职工)均可通过本单位或退休管理部门入会,按本章程注册,一次性交纳会费后即成为会非会员入会在每年 10 月份的最后 5 天集中办理。会员入会满一年后方可享受有关救助待遇。会员证不受内部调动、退休等因素影响,均视为有效。死亡职工的会员证自其家属办理死亡救助手续后自动退会,但其子女如符合救助条件,则可继续享受助学救助直至大学学业结束;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会员,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自动退会,可按规定办理退会手续。第七条父母双亡确无其它经济来源资助的公司孤儿,由公司工会代为交纳会费和办理入会事宜,并负责救助待遇的申报。第八条家庭中有两人及以上均为会员的,困难、助学、火灾救助待遇只能由一人申报,其他成员不得重复申报。第九条会员对基金会管理工作有提出意见、建议和监督基金合理使用的权利。第三章基金第十条基金的主要来源是:会员个人交纳会费,企业行政资助,工会补贴,社会捐助。第十一条非会员入会需一次性交纳基本会费 100 元,记入本人账户。凡享受过基金会救助待遇的,所交基本会费不予退还。未享受过救助待遇的,调离公司或自愿退会时可退还其所交基本会费。第十二条凡捐助 10000 元以上的单位和捐助 500 元以上的个人,由基金会对其颁发荣誉证书。第十三条基金会采取集中管理的方法。基金单位立户,专款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基金会的收支账目,每年审核公布一次,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第十四条基金增值:(一)无风险投资所得收益;(二)存入银行所获得的利息。第十五条基金增值部分用于救助待遇的支付。第四章管理第十六条为加强管理,成立职工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公司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公司有关部门、捐助单位领导和部分单位的工会主席组成。第十七条职工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基金会管理制度;(二)根据基金会的发展和救助的实际,修订、完善本章程;(三)对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四)研究基金筹集、增值事宜。第十八条职工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