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养殖订购合同要点甲方(收购方)向乙方(养殖户)订购生猪,约定订购保护价(最低价)、收购时间,甲方先交部分订金,交付生猪时付清余款
生猪养殖订购合同甲方(收购方):法定代表人:乙方(养殖方):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 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 就生猪养殖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 1 条 产品基本要求:1
1 见下表:产 品 名 称品种规格产地单位数量价格/ 保护价总金额(元)南江黑猪8 月龄以上90-120kg 头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万仟佰拾元角分1
2 其它要求:南江黑猪,商品猪(阉割),健康无疾病;农家传统饲养,饲喂猪草、粮食、蔬菜等;饲养时间在8 个月以上,体重90-120kg ;第 2 条 质量要求及收购时间约定:国家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标准确定生猪的等级和质量;国家有关部门无明文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收购时间(乙方交付产品即生猪的时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 3 条 生猪的检疫办法及检疫费用支付: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有卫生检疫规定的,按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规定进行检疫;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无检疫规定的,有双方当事人协商检疫办法
但双方均应支持与协助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进行检疫,并按照国家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交纳检疫费用
由收购方支付生猪产地检疫费用
第 4 条 货款结算与奖售办法
货款结算按下列下列方式执行;(1)订金支付:签订合同之日,按100 元/头支付订金,结算时抵作货款
(2)货款支付方式:采取现金结算或银行转账方式,交付生猪时当场付清余款
(3)奖售办法:达成交易(收购完成)后,奖励50 元/头
第 5 条 收购运输办法由甲方上门收购或乙方按指定的地点投售
第 6 条 双方可约定保护价,当交货时市场收购价格低于保护价时,以保护价为准;市场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