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养殖订购合同要点甲方(收购方)向乙方(养殖户)订购生猪,约定订购保护价(最低价)、收购时间,甲方先交部分订金,交付生猪时付清余款。。生猪养殖订购合同甲方(收购方):法定代表人:乙方(养殖方):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 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 就生猪养殖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 1 条 产品基本要求:1.1 见下表:产 品 名 称品种规格产地单位数量价格/ 保护价总金额(元)南江黑猪8 月龄以上90-120kg 头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万仟佰拾元角分1.2 其它要求:南江黑猪,商品猪(阉割),健康无疾病;农家传统饲养,饲喂猪草、粮食、蔬菜等;饲养时间在8 个月以上,体重90-120kg ;第 2 条 质量要求及收购时间约定:国家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标准确定生猪的等级和质量;国家有关部门无明文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收购时间(乙方交付产品即生猪的时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 3 条 生猪的检疫办法及检疫费用支付: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有卫生检疫规定的,按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规定进行检疫;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无检疫规定的,有双方当事人协商检疫办法。 但双方均应支持与协助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进行检疫,并按照国家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交纳检疫费用。由收购方支付生猪产地检疫费用。第 4 条 货款结算与奖售办法。货款结算按下列下列方式执行;(1)订金支付:签订合同之日,按100 元/头支付订金,结算时抵作货款。(2)货款支付方式:采取现金结算或银行转账方式,交付生猪时当场付清余款。(3)奖售办法:达成交易(收购完成)后,奖励50 元/头。第 5 条 收购运输办法由甲方上门收购或乙方按指定的地点投售。第 6 条 双方可约定保护价,当交货时市场收购价格低于保护价时,以保护价为准;市场收购价格高于保护价时,双方可协商上调价格。第 7 条 违约责任:7.1 甲方延迟支付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1%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7.2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收购生猪,甲方需赔偿乙方100 元/头(不退还订金,作为赔偿金)。7.3 乙方交售的生猪不符合规格和质量标准的甲方可以拒收。7.4 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私自出售所定猪只的,或未按约定提供生猪的,须赔偿甲方100 元/ 头,并退还订金。第 8 条 在合同期内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