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一、主管处室审批服务处、畜牧和兽医管理处二、改革内容根据《广东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粤府函〔 2019 〕405 号)、《深圳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 (深府函〔 2020 〕24 号),对“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实行告知承诺或优化审批服务
(一)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实行告知承诺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办生鲜乳准运证明应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交的材料(包括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车辆贮奶罐合格证明材料、车辆所有者身份证明和驾驶员、押运员身份证及健康证)
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二)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外,实施优化审批服务: 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将审批时限由20 个工作日压减为8 个工作日
三、法律依据(一)《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原农业部令2008 年第15 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四、审批条件(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七)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奶罐隔热、保温,内壁由防腐蚀材料制造,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没有影响 ; 2、奶罐外壁用坚硬光滑、防腐、可冲洗的防水材料制造; 3、奶罐设有奶样存放舱和装备隔离箱,保持清洁卫生,避免尘土污染 ; 4、奶罐密封材料耐脂肪、无毒,在温度正常的情况下具有耐清洗剂的能力 ; 5、奶车顶盖装置、通气和防尘罩设计合理,防止奶罐和生鲜乳受到污染
五、材料要求(一)生鲜乳准运证明申请书(附件1)(二)承诺书(附件2)(三)车辆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