疼痛科准入申报和规范化管理制度一、医疗机构疼痛科专业设置准入基本标准 (一) 医疗机构要求开展临床疼痛诊疗工作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可向核发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登记疼痛科诊疗科目
医疗机构登记“疼痛科”诊疗科目后,方可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
疼痛科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为一级诊疗科目,疼痛科在医院属独立临床科室
(二) 疼痛科内涵及业务范围疼痛科是运用临床、影像、检验、神经电生理和神经生化学等方法诊断,并运用药物、微创介入、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疼痛性疾病进行治疗的临床科室
主要业务范围为慢性疼痛的诊断与治疗,为患者提供专业疼痛诊疗服务
(三) 科室机构设置1
门诊:疼痛科诊疗区域应相对集中,设独立的诊室和治疗室及疼痛治疗准备区域
疼痛科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 50-80平方米(含诊室、治疗室、治疗准备室);有创疼痛治疗操作应在符合相应标准的治疗室内进行;医师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 1名具备中级以上职称;门诊护士不少于2人;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关技术人员
病房:病房必须独立管理,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6平方米,病区内应设有治疗室、办公室、值班室等
设 置疼痛科病房,一般6-20张床以上
人员配备比例,床位: 医师: 护士为 1:0
至少有2名本专业具有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2名具有护师及以上职称的护士
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和高级职称医师的比例应合理,能够满足三级医师查房和值班的需求
( 四) 人员资质从事疼痛诊疗的医师,应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并具备麻醉科、骨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风湿免疫科、肿瘤科或康复医学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疼痛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
独 立从事疼痛诊疗的医师,应具有疼痛科、麻醉科、神经科、骨科、风湿科、肿瘤科或康复医学科等临床工作经历2年以上,须参加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