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几个实务问题的探讨《监察法》为监察机关履职提供了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法律依据。通过学习和实践,现就《监察法》适用中几个问题作以探讨。一、各级监察委员会调查的是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不再是违反行政纪律问题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应转变角色和观念,针对监察对象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予以调查,而不再调查其违反行政纪律问题。所以,初核期间首先应查明监察对象涉嫌的违法行为是否与其履行职务有关,然后再确定其违反了哪部“法”。例如,一个公职人员杀人了,虽是监察对象违反刑法,但其行为本身并不是职务行为,就不属于监察机关管辖,而涉嫌普通刑事犯罪;公职人员赌博,虽是监察对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因为赌博与其职务无关,所以也不是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属一般违法行为。而与职务有关的案件,比如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监察机关关注的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路政部门是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履行了职能职责,如果履职不到位他们就违反了这部法律,构成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监察机关不再关注违反行政纪律问题,笔者理解因为行政纪律大部分都在“法”中涵盖了,“所有政纪均已成为国家立法”。查阅《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里面已列举了违法违纪行为的种类和处分档次,只是很多人原来没有注意“违法”二字。另外,大部分部门法都会单列法律责任一章,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如有违反,就给予处分,这本身就是法律规定,不是行政纪律规定给予处分。监察机关不再关注违反行政纪律问题,笔者理解另一个原因就是,法律没有列入的一些细小事项,作为内部规定被各单位明确后,如有违反则属于各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内部管理的范畴。二、监察机关调查中如何确定监察对象违反了哪部法《监察法》 所说的“违法” ,笔者理解是广义上的“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种类繁多,可从以下三种途径确定其“违法”:首先,从公权力领域找“法”。可从监察对象履行公权力涵盖的领域找“法”。如监察对象是土管部门人员,可先看看土管法的规定;环保部门人员,看看环保法的规定;法官则看法官法;检察官则看检察官法,等等。如果其行为违反了对应“法”的规定,就违反了这部“法”。其次,从身份性质上找“法”。调查人员应查清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性质和职位岗位。公务员或参公管理人员,则先看他是否违反了 《公务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