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装配合同(涉外)[适用各方]中国省市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国(或地区)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就乙方提供原材料(或零部件和元器件),由甲方在省市加工(或装配)成品达成协议,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合同双方甲方:省市公司法定地址:电报挂号:电传:法定代表:开户银行及账号:乙方:国(或地区)公司。法定地址:电报挂号:电传:法定代表:开户银行及账号:第二条双方责任1.甲方责任:(1)提供加工(或装配)生产厂房平方米;(2)招聘工人名;(3)提供厂内加工生产所需要的水、电及设备,费用由甲方支付;(4)按照本合同规定按质、按量、按时向乙方交付成品;(5)协助乙方办理驻厂人员暂住户口、入出境申报手续;(6)协助乙方办理加工所需原材料的进口和加工成品的出口手续;(7)乙方要求甲方协助办理的其他事宜。2.乙方责任:(1)为甲方进口套加工生产所需要的先进的机器设备(详见附表一),其价格应经双方协商认可,所需费用由乙方垫支,甲方则从乙方支付的工缴费内逐月偿还乙方垫支的本息,偿还期为年。(2)为使加工生产正常化,由乙方无偿提供生产所需要的其他专用设备、测试仪器、检验工具等。这部分器材,所有权仍属乙方所有,只在合同期限内由甲方保管使用,损坏和丢失由甲方负责修理或赔偿,但正常维修由乙方负责。合同期满后,由乙方自行处理。(3)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数量、规格、质量及时间要求,提供加工生产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和元器件)和包装物料、辅料(或辅件)。(4)甲方要求乙方协助办理的其他事宜。第三条加工(或装配)的项目、成品的名称、规格、质量和数量1.乙方将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每月向甲方提供原材料(或散件),并负责运至港港口(或车站)交付甲方;在甲方收到原材料(或散件)后的个月内(或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分批将加工(或装配)后的成品负责运至港口(或车站)交付乙方。2.乙方在提供原材料(或散件)时,按百分之的备损率提供给甲方,多提供部分不计加工(或装配)数量。如乙方未能按时、按质、按量提供全部原材料(或散件),致使甲方停工待料造成损失,乙方在接到甲方提出的通知后,应予赔偿。如甲方未能按时、按质、按量交付成品,在乙方提出后,甲方亦应负责赔偿。3.在合同期内,乙方如需改变加工项目,增加或减少加工(或装配)的数量,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另立补充合同,才能进行生产。第四条来料(或来件)时间和交接手续1.乙方每月必须分次(即每月的日、日以前)把加工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或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运到生产场地,并办理交接手续。2.甲方对乙方送来的原材料(或零配件、元器件)等必须派专人负责验收和保管。经验收不符合规格、质量要求的原材料(或零配件、元器件)或包装物料,或数量不足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更换或补足。第五条原材料损耗率乙方提供的料、件损耗率分别按下列规定计算:(注:根据各种料、件的不同情况,逐类规定)。第六条交付产品的时间和交接手续甲方每月分次(即每月的日、日和日)在甲方厂区或仓库向乙方移交加工成品。并按下列方法办理交接手续:(1)双方必须派专人参加;(2)交接的产品必须是在包装前经过双方检验合格的成品或半成品;(3)双方代表必须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盖章。第七条产品质量1.产品质量,以乙方提供的并经双方商议确定的样品为标准;2.加工生产应在双方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以工艺比较复杂、技术要求较高的产品,乙方必须派出常驻技术人员,对生产进行具体的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保证产品质量;3.产品质量检查应有双方的技术人员参加;4.技术要求较高,人工无法检查的产品,应以机械测试检查为准;5.不合格的产品,若纯属甲方加工质量问题,甲方负责免责返修;若是原材料本身质量问题,或是技术设计等原因造成,则乙方应负担返修费用。第八条工缴费来料加工的工缴费应包括工人和管理人员的工资、厂区的水电费、国家税收、固定资金折旧费、各项管理费和合理利润等。收费办法为:(1)试产期(包括对职工培训)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