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昔阳县环境保护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12024 年 4 月 19 日昔阳县环境保护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为促进我局公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强化依法行政,确保局机关和公务人员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特制订局机关公务人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违诺责任追究 (一)有以下行为的,追究经办人责任,并报经局领导批准给予书面告诫: 1、首问责任人不执行首问负责制,延误办事人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2、效率不高,超过承诺服务期限的; 3、不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态度生硬,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有以下行为者,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奖惩规定处理: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1、在审批项目过程中,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2、在公务活动中,收取“红包”和礼品的; 3、当年被告诫三次以上的; 4、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5、审批期限超过法定时限的; 6、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情节严重的; 7、执行公务中有重大失误的
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一)不仔细履行岗位职责,不按时限办理,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作风粗暴恶劣,故意刁难,被投诉的; (二)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拖延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的决定和命令,被投诉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有欺骗领导和群众行3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为或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损害政府形象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被投诉的; (四)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被投诉的
三、被诉人员的处理 (一)本制度所称执法过错责任,是指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条款,使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本制度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
(二)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全局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