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标准法律规范1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中国工业总公司标准 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法律规范 (YSJ 0.14-92) (试行) 关于颁发<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法律规范>(试行)的通知 (92)中色基字第 0496 号 由北京有色冶金设计讨论院主编,长沙有色冶金设计讨论院参编的<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法律规范>,经审查,现颁发给你们,作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标准(YSJ 014-92),自 19922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年 10 月 1 日起试行。各单位在执行中要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工程建设标准法律规范管理处联系。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1992 年 6 月 4 日 编制说明 本法律规范是根据 1986 年 6 月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中色基改字第 133 号<关于发送”七五”期间工程建设设计标准法律规范制定计划的通知>要求编制的。 本法律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总结国内多年实践经验和吸取近年来科研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国外技术进步现状,进一步调查讨论,收集资料,先后提出了征求意见稿、初稿和送审稿,经广泛征求意见,重复讨论修改,最后经过审查定稿。 本法律规范共分 6 章 26 节 191 条,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与试样实行、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选择与计算、厂房配置、辅助生产设施。 <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法律规范>编制组 1992 年 2 月 3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统一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技术要求,提高设计质量,推动技术进步,特制定本法律规范。第 1.0.2 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新建的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 1.0.3 条 选矿厂工艺设计,应采纳新技术、新设备。对新技术、新设备和重大科研成果的应用,必须经过鉴定。 第 1.0.4 条 选矿厂厂址不得设在采矿设计崩落区内以及有断层、溶洞、滑坡、泥石流等不良工程地质地段。 第 1.0.5 条 选矿厂厂房布置,应根据工艺流程特点和技术进展要求,充分利用地形,贯彻自流、紧凑的原则,合理确定厂区占地面积。对有扩建可能的选矿厂,应适当留有进展余地,但不得随意扩大占地和提前征用。 第 1.0.6 条 选矿厂排出的尾矿、污水、粉尘、有害气体、噪声和放射性物质等应妥善处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环境保护标准法律规范的规定。 第 1.0.7 条 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