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改革的需要,建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预算、拨款、支付的正常运行机制,确保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按时、安全、足额发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和国家财政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参照公务员统发工资办法,由军转、财政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即代发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帐户
退役金发放实行军转部门核准人数、核定标准、编制预算,财政部门拨付经费,银行代发到人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各级军转、财政部门和代发银行应密切协作各负其责,切实做好退役金发放管理工作
第二章主管部门职责第四条退役金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编制预算、核拨经费、进行决算、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退役金的核定、预(决)算、申报、发放确认、停发审批和监督等
地(市)有关部门负责退役金的发放、统计及日常管理等事宜
第五条省级军转部门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统计、预(决)算、申报、审核,建立人员和退役金数据库,会同财政部门与代发银行办理退役金发放事宜
向财政部门提供退役金发放清单,向个人出具退役金明细单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军转部门核准的应发退役金的人数和标准,负责退役金预算的审核和资金拨付,向银行提供退役金发放清单,建立退役金预算档案
第七条代发银行设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专户,并按照代发合同逐月将退役金拨付到转业干部个人帐户
第三章发放范围及标准第八条发放退役金的人员范围为:自主择业并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