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产品软件质量管理规定【发布时间:2007-8-13】军工产品软件质量管理规定2006年06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军工产品型号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的质量管理,保证软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军工产品型号中的计算机程序、相应的数据和文档(包括固件中的程序和数据)的开发、生产、使用和维护
第三条软件开发应贯彻国家质量法规和标准,严格按软件工程化方法组织软件开发工作
软件应作为型号配套产品,纳入型号研制计划和产品配套表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型号行政指挥系统应将软件开发工作纳入型号研制计划,对人员、经费、进度和软件开发质量保障条件予以保证,并实行有效的管理
第五条型号设计师系统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软件开发人员参与计算机系统总体设计要求的制定、优选本型号所用的系列计算机、总线体制、程序设计语言、开发编译工具及运行环境,尽量使其统一;(二)严格按照软件工程要求进行软件开发,在软件开发各阶段及时编制相应的文档;(三)组织实施软件配置管理;(四)组织软件开发各阶段的内部评审;(五)组织实施软件的测试工作,并配合软件的第三方测试
第六条型号质量师系统或型号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软件质量保证计划(软件质量保证大纲)和其它软件质量管理文件;(二)对软件开发过程实施过程控制和监督;(三)会签有关软件文档;(四)组织软件正式评审;(五)建立问题报告制度,对软件故障实施归零管理;(六)组织软件验收
第七条软件承制单位应健全本单位的软件质量保证体系,切实提高软件质量保证能力,培训软件人员,对软件开发中所需的条件予以保证,严格实施管理;在软件交付使用后,负责软件生产和使用维护中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软件测评机构受型号和管理部门的委托进行独立的软件测试和评价,指导并监督型号软件测试工作
测评机构应严格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