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劳动纪律,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增强职工的凝聚力和自我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劳动纪律,是企业为完成生产经营任务,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对全体职工具有共同约束力的劳动行为规范。凡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要自觉遵守。第三条本企业职工需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遵守本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业务和专业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第二章劳动纪律第四条遵守本企业制定的工作时间制度和交接班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消极怠工、不擅离职守。第五条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充分利用工时,积极工作。不准在工作时间内做私活和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班前和班中不准饮酒,在明令禁止烟火的劳动区域和场所,不准携带火种、香烟和易燃易爆物品。1第六条严格按政策、法令和规定程序,正确处理好职工之间、职工与国家、企业之间的关系。不准营私舞弊,不准打架斗殴、无理取闹、聚众闹事,不得围攻、纠缠领导,不准赌博、不准吸毒、不准酗酒。第七条严格遵守职工考勤制度,真实、准确进行考勤登记,按规定的时限要求报送单位考勤部门,做到日清、月总。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职工工资。违者处以虚报冒领职工工资的三倍罚款,并给予相关人员除名处分。第八条职工因故不能正常出勤时,需亲自于事前履行批假手续(情况紧急或特殊时可委托他人代办),并及时报送本单位考勤部门。不按规定履行手续的,视为旷工,不得事后补假。第三章罚则第九条职工违反劳动纪律,以批评教育为主。对经过教育仍不改正或违反劳动纪律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必要的惩戒或行政处分。对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因本人行为过错使企业财产损失而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职工被辞退、除名、开除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解除劳动关系。第十条职工如违反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在职工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可给予辞退。2第十一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0天,或者一年内(自每年的1月1日起)累计旷工时间超过20天的,给予除名。第十二条职工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刑并收监执行的,可给予开除。第四章处罚权限与程序第十三条对职工进行惩戒和行政处分时:班组长及以下员工由各项目部队长以上领导会议决定,队长及项目部副经理级别由公司会议决定。严禁滥用职权,利用处罚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处罚职工时,要本着实事求是、惩前毖后、教育本人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经过一定的会议讨论,征求各方的意见后,慎重决定,按管理权限审批。第十四条处罚职工,应事前听取被处罚职工本人意见,允许本人进行申辩。第十五条在批准职工的处罚以后,应在受处罚职工所在的基层单位进行公布,并通知本人和计入本人档案(包括电子档案)。第五章职工考勤管理制度为规范公司职工考勤管理,加强员工的劳动纪律,提高职工工作效率,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3第十六条考勤标准公司领导、项目部队长及以上人员、办公及后勤人员按天考核,8小时工作,24小时在位。24小时内上述人员必须场上值班或下井跟班或下井做本职工作8小时,并有考勤记载。各班班组长、井下工人、场上工人等按班考核,出勤达到该工种规定时间(一般为8小时)计一个班。第十七条考勤部门公司领导、项目部队长及以上人员、办公及后勤人员考勤由各项目部办公室负责;各班班组长、井下工人、场上工人考勤由班组长负责,队长监管,每日考勤表需回交办公室。第十八条请销假、考勤程序及方法1办公及后勤人员向办公室主任请假,各班班组长、井下工人、场上工人向队长请假,办公室主任、队长、项目副经理向项目经理请假,项目经理向公司总经理请假并需指定临时负责人。2.所有请假人员必须写请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