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法律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 以下简称质量检测) , 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以下简称检测单位)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标准, 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 中间产品、 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 测量、 试验或者度量, 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 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 检测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取得资质, 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 混凝土工程、 金属结构、 机械电气和量测共 5 个类别, 每个类别分为甲级、 乙级 2 个等级
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一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能够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大型水利工程( 含一级堤防) 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能够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 含一级堤防) 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它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 如堤坝、 泄洪建筑物、 输水建筑物、 电站厂房和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泵站等
第四条 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以下简称检测人员) , 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 并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或者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