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江苏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信息资料

江苏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信息资料_第1页
1/112
江苏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信息资料_第2页
2/112
江苏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信息资料_第3页
3/112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江苏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信息 第 4 期江苏省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二○○九年一月目 录·文件转载·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5.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6.国家进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7.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9.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10.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11.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进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 100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1998 年 4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经过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保护人身、 财产安全, 维护公共安全, 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方针, 根据政府统一领导、 部门依法监管、 单位全面负责、 公民积极参加的原则,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计划, 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进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 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 矿井地下部分、 核电厂、 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 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依照本法和其它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 行政法规对森林、 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 保护消防设施、 预防火灾、...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江苏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信息资料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