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江苏省油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江苏省油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油气污染防治,有效控制汽油在储存、运输、销售过程中的挥发排放,保护空气质量和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的油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所属内设机构根据下列规定履行油气污染监督管理职责:(一)承担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环保验收的机构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储油库、加油站环评文件审批、竣工环保验收;(二)承担大气污染防治职责的机构负责储油库、加油站油气治理情况的年度审查,并核发油气治理合格通知书;(三)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对储油库、加油站油气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或委托抽测;(四)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职责的机构负责油罐车油气2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治理情况的年度审查,并核发油气治理合格通知书。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储油库、加油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油气治理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二)根据环保部门要求建设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施,并逐步与环保部门联网;(三)定期检查、维护油气治理设施,并保存检查记录、维修台账;(四)对油品装卸作业进行管理,记录油罐车单位和车牌,拒绝非油气回收性油罐车装卸汽油。储油库及配备 8 把以上汽油加油枪的加油站除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安装摄录设备,对汽油装卸区域内油罐车车牌号码、卸油管线连接等情况进行监控。监控影像记录应当保存 30天。第五条 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更改油气治理设施、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施以及有关摄录监控设备。第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汽油运输、装卸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3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一)购买和使用油气回收型油罐车;(二)在汽油油罐车的车身加贴或喷涂“汽油”字样;(三)采纳底部装油方式进行汽油装卸作业。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储油库、加油站的,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明确油气治理设施的建设内容,提出定期检测的要求。在申请竣工环保验收前,应当委托油气回收环保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