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军区 【颁布日期】 19991110 【实施日期】 19991110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 增强城市防空抗毁能力, 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 含县城, 下同) 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 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住宅、 旅馆、 招待所、 商店、 文体娱乐场馆、 候车室、 候机楼、 大中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 科研、 医疗用房等非生产性建筑。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 根据国家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对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 技术和质量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 规划、 建设、 财政等有关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工作。 第四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应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修建防空地下室应贯彻平战结合原则, 使其具备战时防空和平常使用的双重功能。 第五条 新建十层以上或基础埋深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 应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新建其它民用建筑, 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 按地面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 新建居民小区、 开发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的民用建筑, 按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 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危房翻新住宅项目, 原建筑面积二倍以内部分可免建防空地下室。 第六条 按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 因地质、 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 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可不修建, 但必须按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 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 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 物价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专用于防空地下室( 含利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修建的单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