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制定经费管理办法[5 篇材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77 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于 2010 年 9 月 20 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卫生部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审评委员会设专业分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四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以及修改与复审等
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规划、计划和立项 第六条卫生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
第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近期发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九条各有关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在每年编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向卫生部提出立项建议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标准候选起草单位,并将立项建议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