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XX 省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XX 省人民政府令第 63 号,《XX 省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经 2000 年 9 月 19 日市人民政府第 27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 二000年十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养老业务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业务机构的设置、业务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养老业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等综合性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市扶持养老业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兴办养老业务机构。 养老业务机构在建设用地、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和公用事业收费等方面享受国家和本市的优惠>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鼓励社会捐资、捐助支持养老业务机构的发展。 第四条 养老业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收养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市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化养老业务的需求,制定养老业务机构设置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市民政局是本市养老业务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老业务机构进行管理。区、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业务机构的日常管理。 规划、计划、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养老业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的设置 第七条 设置养老业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办组织具备法人资格;申办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符合养老业务机构的设置规划; (三)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其中床位不得少于30 张,收养的老年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 5 平方米; (四)有与其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第八条 申请设置养老业务机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者及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拟设养老业务机构的名称; (三)申请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五)固定场所使用或者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六)固定设施平面图或建>设计平面图; (七)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 (八)租用设施的相应担保证明。 第九条 申请设置养老业务机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组织和个人申请在本市以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