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社会团体的主要条件 一、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需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成立该社团的必要性,社团的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发展会员的名单及分布情况)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包括所在地住所、产权证明、面积、联系电话) (四)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3 万以上开办资金); (五)发起人(3-5 人)的基本情况、身份复印件(正反面),简历材料 (六)拟任负责人(4 人以上)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简历材料需经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审核并加盖公章; (七)章程和章程草案; (八)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登记表
(九)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十)负责人基本情况表等 三、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名称、住所;(2)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3)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5)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6)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7)章程的修改程序;(8)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9)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发起阶段: 1、有发起人 3-5 人,填写发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2、选择规范的名称
3、有办公场所
4、有活动经费 3 万元以上(有验资报告,建议找钟铃
13330131313)
5、法人代表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在本人户口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