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申报管理程序及相关规定 关于工伤处理程序 办理程序。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于 24 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参保分中心工伤保险科书面备案。用人单位如遇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办理书面备案的,应先通过电话或传真告知参保分中心工伤保险科,并于 5 日内向参保分中心工伤保险科补报两份《工伤事故备案表》。 特别提示: 1.填写《工伤事故备案表》时要说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经过、伤害部位及伤害程度、现场证明人和医疗救治情况。经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报分中心工伤保险科; 2.对职工上下班途中与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还需说明工伤职工上下班的时间和路线,单位和家庭地址,是否向交管部门报案等情况; 3.用人单位在结算期后招录的职工,当月未能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 5 日内,书面向参保分中心登记部门进行参保预备案,并于次月参保缴费时补缴上月的工伤保险费; 4.用人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在 30 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药费报销所需单据 (一)门诊 1、红兰联收据 2、费用清单、处方、检查结果、放射报告 3、就诊病历 4、诊断证明(盖诊断证明章) 如医生有开药,一定要写病历本。 (二)住院 1、红兰联收据 2、费用汇总明细(住院期间费用清单) 3、出院诊断证明(盖诊断证明章) 4、按照医疗机构的规定可以复印的各项病历材料(包括住院病历、首次病程 记录、手术记录、各种检验报告、出院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