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XX 县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XX 省定价目录(2015 版)》、《XX 省发展改革委 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XX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含场地、泊位等,下同),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
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发展和改革局是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市规划、住建、城管、公安交警、交通、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及停车设施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协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经营资质】 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取得主体资格
列入第六条定价范围的政府性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经营者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费的,须得到有管辖权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五条【管理原则】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改革创新,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
坚持市场取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鼓励引导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