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解读八十一:缺乏必备条款、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之所以作上述规定,主要是考虑最新范文分享,谢谢浏览
不足之处请提出指正
到劳动合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不同,民事合同是由平等的民事主体经过平等协商而签订的,其合同内容可以由双方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达成;而劳动合同的签订双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显然地位不平等,用人单位通常处于强势,而劳动者一方通常处于弱势因此需要法律来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加以具体规定,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并由双方各执一份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存在不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情况,以此限制劳动者的权利,这一行为属于违法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有关法律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没有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必备内容,或者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