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关于加强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自治区园区(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党发〔2015〕3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有效解决当前园区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加强园区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园区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力度,明确各方环境保护责任,严把环境准入关,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努力实现园区产业结构合理化、区域布局集聚化、企业生产清洁化、环保管理规范化、执法监管常态化,推进园区环境治理体系无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美丽园区,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多赢
(二)基本原则--理顺机制、落实责任
强化“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推进形成有利于园区环境保护的体制和机制,明确园区管理机构落实环境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落实园区企业治污减排的主体责任,强化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
--统筹兼顾、重点推进
强化“三线一单”约束,督促各类园区加快完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破解突出问题,保障环境安全,建设环境友好型园区
--市场推进、公众监督
推动建立完善环境服务市场机制,鼓励园区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等第三方环境服务;强化考核评估,实施公众监督,保障公众环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