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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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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研究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近年来,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率呈上升趋势,学生伤害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也与日俱增。受害学生家长动辄向学校索赔几十万、甚至上百万。有的家长为了达到高额赔偿目的,甚至采取各种手段扰乱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这种情况,不仅使高校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影响了学校的正常发展。 加上部分高校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理解不当, 以及对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识出现失误,导致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承担了诸多不应该承担的责任,造成了教育资源的浪费和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在这种形势下, 迫切需要正确认识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以便高校合情、合理、合法地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好学校和学生双方 的合法权益。一、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主要存在以下观点:1. “监护关系说”这一观点认为学校是学生的监护人。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 133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 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 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1) “监护关系说”于法无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 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己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 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 二) 兄、姐 ;(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 . 护 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没有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 由未成年人的父、 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据此,有资格成为未成年人监护人只能是未成年人的近亲属、 其他亲戚朋友, 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学校不在其列。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 以下称为监护人 ) 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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