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答辩状【篇一:劳动争议答辩书答辩状】劳动争议答辩书答辩人名称:广州市xxxx有限公司地(住)址:广州市xx区xxxxxx法定代表人:xxx委托代理人:xxx电话:xxxxxx因xxxx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一案,现答辩如下:答辩人广州市xxxx有限公司,是广州市xx区xxx镇内之合法注册经营的企业。答辩人于本月18日收到贵会寄达的我司原雇员xxx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为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就申请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中之仲裁请求进行答复:一、答辩人与申请人签订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答辩人与申请人解除双方之劳动合同,是在申请人的试用期内。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代通知金。申请人从2010年11月6“日参加南方人才招聘会应聘于答辩人销售”总监职位,并签署了《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两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两年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为两个月。双方签署“”“《劳动合同》之其他约定条款上,也明确了乙方(申请人)在合同期头两个月内工资为陆仟元/月,从第三个月始为每月八千元。在双方签署之《劳““动合同》第四条劳动报酬中,也再次明确了x先生的试用期工资和试用期后的工资。以上证据可以证明答辩人与申请人签署的两年期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并在《合同》内约定了两个月的试用期并明确了试用期和合同期之待遇。此外,申请人在我司工作期间,2010年12月1日至31日工资收入6000元之个人所得税未从其工资中扣减。我司核算其应徼个人所得税447.69元(附件一),此笔费用应由申请人补交。二、答辩人与申请人解除双方试用期劳动合同无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两个月试用期,申请人的试用期应该在2011年1月19日届满。于是答辩人在2010年12月30日组织了销售部6名不同职位/岗位员工(工作职能与申请人工作密切相关的员工),根据公司与申请人签署的《总监职责》和《销售计划书》的要求(附件二、三),对其工作进行360度试用期内绩效评估(绩效考核的一个工具)。非常遗憾的是,无论是申请人的直属上司,还是答辩人其他与其工作相关密切的员工,对其工作表现及工作绩效均表示不满意。以100分为满分的评卷中,最高分数只有47分,最低为33分,平均分数为40分(见附件四)。答辩人在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之前,对其进行的绩效考评证明申请人在试用期的工作绩效未能达到答辩人的要求,申请人也不符合答辩人在招用劳动者时,在招聘海报中对该岗位工作职能的描述的录用条件(附件五)。就申请人试用期绩效评估结果,答辩人管理层还专门进行讨论,然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鉴于申请人在试用期内工作绩效未能达到公司录用条件要求,决定解除公司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试用期内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赔偿金。答辩人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不需要支付任何的赔偿。答辩人认为:中国社会在发展,法律对劳动者与企业都是平等公正的。我们是一家在贵会区域内合法经营的企业,我们非常愿意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时刻关心劳动者的健康成长。因为没有劳动者的贡献和付出,就没有企业的成长!在不考虑试用期的情况下,法律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给予了很严格的限制,这种严格限制导致用人单位承担了极大的用人风险,这种风险的现实原因是,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常规的审查手段并不足以帮助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准确、全面的评估。而这种风险的法律原因是,双方劳动关系一旦建立,不管该劳动者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要求,用人单位都不能随便消灭劳动关系。这就不仅仅给用人单位带来了在市场竞争中的消极影响,而且还将导致用人单位产生用工恐惧,不利于营造良好、合理的经营环境,最终不利于促进就业。并且,过于严格的限制导致严重的失衡,将用人风险完全转嫁到用人单位一方,这对于用人单位也是不公平的。因此,适当降低用人单位的用人风险,是法律理所当然的考虑。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就是一个能够帮助用人单位降低用人风险的制度。它是在充分考虑到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前,难以对劳动者作出全面、准确评估的前提下,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