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管理法律规范1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管理法律规范 为法律规范自治区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结合我区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开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律规范
本法律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法律规范所称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是指经过显微外科手术技术,运用超声乳化仪等相关设备,将患者晶状体乳化吸除及植入人工晶状体的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此技术限定在二级以上医院或具备相应临床应用能力和条件的眼科医院进行
(三)应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眼科、临床检验科、放射科、心电图等相关科室
(四)应具有眼科专用床位,每年完成内眼手术 100 例以上
(五)眼科设施设备要求
应配备裂隙灯;2
相应眼底检查设备;3
眼科专用 A 超和 B 超;4
角膜曲率计;5
眼压计等仪器设备
(六)手术室设施设备要求
具有眼科专用手术室,配备相关的抢救设备,布局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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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室洁净标准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
手术室应配备超声乳化仪等乳化晶状体的相关设备,具备有手术助手镜并符合内眼手术标准的眼科手术显微镜,具备白内障超声乳化专用器械和快速消毒锅
二、人员基本要求(一)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手术医师资质基本要求
取得,执业范围为眼科专业;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近 5 年内未发生二级以上承担主要责任的与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相关的医疗事故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开展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
有 7 年以上眼科临床诊疗工作经历,有相应显微手术操作经验;近 2 年每年完成内眼手术 50 例以上;已独立完成 300 例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
在自治区级以上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