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2604【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8-05-30【生效日期】1998-09-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兰州市殡葬管理办法(1998年4月10日兰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革命烈士,港、澳、台同胞,华侨,以及外国人的殡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规划和阶段性目标,实行责任制,并作为考核文明县(区)和文明街道、乡(镇)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城乡基层组织和单位都应当加强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理解、支持、参与殡葬改革,教育辖区居民和本单位职工自觉移风易俗,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卫生、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环保、市容环境、林业、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设施建设和殡葬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殡葬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殡葬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殡葬职工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素质,改善殡葬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
全社会都应尊重殡葬职工的职业劳动
第二章火葬推行与遗体处理第八条第八条本市实行火葬的区域为:城关、七里河、西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