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2604【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8-12-11【生效日期】1998-12-1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1989年8月28日兰州市十局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89年11月28日甘肃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1998年10月9日兰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1998年12月11日甘肃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绿化覆盖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市容,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城市风景林地
第四条第四条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群众和专业队伍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各区(县)、各单位的园林绿化工作
各区(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实施和日常管理,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单位、街道和有关乡(镇)的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督促辖区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建设、管护和责任落实工作
各单位负责其用地范围和责任地段的绿化管护工作,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城建、规划、市政、市容、环卫、环保、房产、公安、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