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石排镇户外广告管理规定12024 年 5 月 29 日为法律规范我镇户外广告的设置,促进户外广告的健康进展,维护市容市貌的干净美观,根据、和的精神,结合本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第一条 凡在我镇公共或自有场所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石排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实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包括:(一)利用公共或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具有广告内容的路牌、实物造型、雨蓬、条幅标语、汽球、灯源广告(霓虹灯、彩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招牌、灯箱橱窗、墙壁等户外广告;(二)利用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 石排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和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排分局是户外广告招牌的主管部门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排分局负责本镇区户外广告招牌内容的审查、登记和监督管理
石排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本镇区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资源权属政府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条 所有在本镇市政设施上的户外广告必须由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进行统一规划设置
经过招标或拍卖形式取得广告设置权,如要转让,必须到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七条 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经营临时性户外广告业务,发给临时性户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准设计、制作、发布和设置户外广告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先到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申请,审批同意和缴纳广告设置场地占用费后方可设置
审批程序是:广告经营者持广告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广告主营业执照复印件、设计图样到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填写,审查经营范围、广告真实性、场地可行性
假如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它广告,还应提交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决定文件
符合条件予以审批并开具设置号,交纳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