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法律规范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法律规范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法律规范规定了石油和石油产品在生产、 运输、 贮存、 销售、 使用过程中避开或减少石油设备雷电危害的基本原则和措施。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石油设备的雷电安全保护。 2 引用标准 GB13348-92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 GB50057-94 建筑物防雷设计法律规范 GBJ74-84 石油库设计法律规范 3 预防雷电危害的基本原则 3.1 石油和石油产品应贮存在密闭性的容器内, 并避开易燃或可燃性油气混合在容器周围积聚。 3.2 易燃或可燃性油气可能泄漏或积聚的区域, 应避开金属导体间产生火花放电。 3.3 固定顶金属容器附件(如呼吸阀、 安全阀)必须装设阻火器。 3.4 石油容器及其附属装置(如阻火器、 呼吸阀、 量油孔等)均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3.5 石油设备应采纳防雷接地。防雷接地、 防静电接地和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电气设备接地宜共用同一接地装置(参见 GB13348 第 4.1 条)。 4 预防雷电危害的技术措施 4.1 金属油罐 4.1.1 当贮存易燃、 可燃油品的油罐, 其顶板厚度小于4mm 时, 应装设防直击雷设备, 如避雷针或半导体消雷器等。其中单支避雷针保护范围的确定参见附录 A, 其它情况下保护范围的确定详见 GB50057 附录四。半导体消雷器保护范围的确定参见附录 B。 4.1.2 当贮存易燃、 可燃油品的油罐, 其顶板厚度大于、 等于 4mm 时, 按 GBJ74 第 11.2.2 条规定, 可不装设防直击雷设备。但在多雷区(注), 当油罐顶板厚度大于、 等于 4mm 时, 仍可装设防直击雷设备。 注: 多雷区一般指年雷暴日大于 40 天的地区, 参见附录 C。 4.13 金属油罐必须作环型防雷接地, 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 其间弧形距离不应大于 30m。接地体距罐壁的距离应大于 3m, 当罐顶装有避雷针或利用罐体作接闪器时, 每一接地点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Ω。 4.1.4 浮顶金属油罐可不装设防直击雷设备, 但必须用两根截面不小于 25mm2 的软铜绞线将浮船与罐体作电气连接。其连接点不应小于两处, 连接点沿油罐周长的间距不应大于 30m。浮顶油罐的密封结构, 宜采纳耐油导静电材料制品。 4.1.5 金属油罐的阻火器、 呼吸阀、 量油孔、 人孔、 透光孔等金属附件必须保持等电位连接。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4.2 非金属油罐 4.2.1 贮存易燃、 可燃油器的非金属油罐应装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