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石油石化用化学剂( 以下简称油化剂) 产品质量认可工作程序,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可管理规定》,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以下油化剂产品的质量认可: (一)钻井液用油田化学剂及材料; (二)固井用油田化学剂; (三)采油( 气) 用油田化学剂; (四)油气集输用化学剂; (五)石油石化用水处理剂。第三条 油化剂产品质量认可只受理油化剂生产企业( 以下简称生产企业) 的申请。第四条 生产企业向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 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提出认可申请, 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产品质量认可企业申报表》两份( 见附件 1) ; (二)生产企业营业执照一份( 复印件) ; (三)产品执行的标准文本一份; (四)质量管理手册或其它质量管理文件( 经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生产企业附证书复印件) 一份; (五)近两年内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监督抽查报告或用户检验报告各一份( 复印件) 。 申请复审、 增加认可产品及以往申请认可未获证的生产企业再次申请油化剂产品质量认可的, 均需重新报送以上材料。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五条 生产企业不得申报含有国际公约禁用化学物质的产品。第六条 所属企业应按以下要求向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行文推举申请认可的生产企业及其产品: (一)原则上不得推举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可目录中已有性能相同或相似的产品, 如确有需要目录外企业生产的产品的, 须组织专家逐项论证, 并提交论证报告; (二)如推举易燃易爆、 含有强氧化剂、 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产品, 须组织专家审查, 并提交审查报告; (三)对证书期满申请复审的产品, 应根据产品使用情况进行推举, 未使用过的产品不得推举; (四)不得推举连续两次现场评审不合格的企业; (五)推举截止时间: 上半年 2 月 28 日, 下半年 7 月 31 日。第七条 所属企业推举经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后, 由石油工业标准化讨论所( 以下简称标准化所) 受理并审查生产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 满足以下条件视为材料形式审查合格:(一)申报材料齐全、 符合认可要求; (二)申报材料合法、 有效。 第八条 执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集团公司企业标准的产品, 按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集团公司企业标准进行检验和发证。第九条 执行生产企业标准的产品, 由标准化所组织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