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实施细则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门头沟区人民政府会 议 讨 论 文 件附件一: 门头沟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 试行) 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京政发[ ]33 号) 和《门头沟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 进一步加强我区职业培训工作, 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区设立促进就业培训专项资金, 用于促进我区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由区财政部门拨付各单位的原各类促进就业培训经费, 统一并入区级促进就业培训专项资金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以下简称区人力社保局) 负责促进就业培训专项资金的审批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促进就业培训专项资金的拨付工作
第三条 促进就业培训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先培训后补贴的原则
第四条 适用范围: ( 一) 劳动力范围: 本区户籍未就业的城乡劳动力、 本区户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本区户籍人员的非京户籍配偶、 本区户籍复退军人、 驻区部队的随军家属、 本区重点扶持企业内的本区户籍在职职工、 本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工作人员
( 二)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范围: 取得区人力社保局颁发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 并经批准承担职业培训项目的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 三) 培训职业( 工种) 范围: 我区职业培训补贴中所覆盖的等级及非等级职业技能培训工种, 以《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 工种) 补贴标准目录》中的职业( 工种) 范围为准
其它培训项目以区人力社保局认定项目为准
第五条 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符合享受市级培训补贴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政策人员, 执行市级补贴政策; 我区其它符合区级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人员, 根据区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