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兰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平时开发利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平时开发利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施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度
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和易地建设、易地建设费使用等重大事项,应当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集体讨论决定,相关文件应当经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计划、规划、土地、建设、财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对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和平时开发利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规划、城建等有关部门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无水平,按照平战结合、地上地下结合、单建附建结合和配套建设的原则,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计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种类开发区、居住区、小区和旧城改造规划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有关部门在审查规划方案时,应当征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