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重庆市微型企业申请流程及提交材料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进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 渝府发〔 〕66 号) 和《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 试行) ( 渝府发〔 〕192 号) 文件精神,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进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精神, 属于扶持范围的微型企业是指雇员( 含投资者) 20 人以下、 创业者投资金额 10 万元以下、 具有创业能力且属于”九类人群”: 即大中专毕业生( 含中专、 职高、 大专、 本科、 硕士、 博士讨论生) 、 下岗失业人员、 返乡农民工、 ”农转非”人员、 三峡库区移民、 残疾人、 城乡退役士兵、 文化创意人员、 信息技术人员创办的企业。扶持对象应当具备年龄、 行为能力条件, 并经创业培训, 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同时, 无在办企业。与她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伙企业或公司中的份额或投资比例不低于 50%。微型企业具体办理程序和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 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1.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户口簿; 4.居住证明; 5.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6.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 申请人能够不提交居住证明。 二、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上出具同意推举意见。审查合格后, 申请人应将上述材料, 以及办理工商执照所需要的场地证明、 公司章程、 股东身份证明等手续提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交拟创业所在地工商所。 三、 经微企办评审小组审核经过后, 办理微型企业营业执照。 附件: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 促进微型企业健康进展, 扩大就业再就业,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进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 ]66 号)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微型企业的申请创办、 扶持进展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创办微型企业可享受财政扶持、 税收扶持、 融资担保扶持、 行政规费减免等扶持政策。 第四条 市政府和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分别成立微型企业进展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领导、 协调和监督全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的进展工作。 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进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微企办), 具体负责微型企业的进展规划、 创业培训、 创业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