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铁路房屋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 1992 年 10 月 1 日, 铁道部1.总 则1.1 铁路房屋、 建筑物是保证运输生产和职工居住的重要物质条件, 其产权属房产建筑段
房产建筑段应集中力量做好房建设备的管理和养护工作, 修好管好房屋、 建筑物是房建部门的主要职责
1.2 房建设备养护和管理工作, 应贯彻”坚持预防为主, 实行全面养护, 重点整治病害, 逐步改进条件, 确保使用安全”的工作方针
1.3 房建部门是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直接单位, 其工作是铁路运输生产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
1.4 为指导全路运营房建部门的房屋、 建筑物的养护工作, 特制定本规则, 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2.组织机构和职责2.1 房建设备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的原则
铁路局房产建筑处在局长领导下, 贯彻上级有关文件, 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指导全局房建设备管理工作; 分局房产建筑科在分局长领导下, 贯彻上级有关文件, 组织房产建筑段对房建设备进行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 房产建筑段具体执行路局和分局有关指令和要求, 搞好房建设备的管修工作, 确保安全使用
2.2 房产建筑段的设置, 应根据房屋建筑物数量、 分布情况及线路里程等确定
房建设备集中的地区, 房产建筑段管辖房屋建筑物数量不宜超过 120 万换算平方米; 沿线房产建筑段, 管辖房屋建筑物数量不宜超过 80 万换算平方米, 管辖线路不宜超过 800下载后可任意编辑km
2.3 房产建筑段实行段、 领工区( 分段) 、 工区三级管理或段、 工区两级管理
每个领工区管辖 3~4 个工区
每个工区管辖房建设备数量: 地区的一般为 8~12 万换算平方米; 沿线的一般为 4~8 万换算平方米
根据需要也可设置各种专业的和综合的领工区、 工区
大修领工区( 大修队) 根据大修任务的大小和专业性质, 分设若干个大修工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