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务、 房建有关管理规则的通知 5 月 29 日各铁路局, 工程、 建筑、 通号总公司: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 铁路运输新技术广泛采纳, 管理方式不断改革, 工务、 房建设备质量和修理方法都有了明显进步。为适应形势的进展, 铁道部组织人员多方征求意见, 重复讨论修改, 重新制定了《铁路工务安全规则》、 《铁路路基大维修规则》、 《铁路采石管理规则》、 《铁路桥隧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轨道车管理规则》、 《铁路房屋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 现予发布( 另发单位本)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 《铁路路基大修维修规则》、 《铁路采石管理规则》、 《铁路桥隧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 《轨道车管理规则》( 铁工务〖1989〗93号) 及《铁路房屋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 铁工务〖1992〗76号) 同时废止。其它规章或规定与新规则相抵触者, 以新规则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铁路房屋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铁路房屋建筑物( 以下简称房建设备) 是保证运输生产和职工居住的重要物质条件, 房建部门应做好管理和修缮工作, 确保其安全正常使用。第1.0.2条 房建设备管理和修缮工作, 应贯彻”坚持预防为主, 周期状态修缮, 重点整治病害, 逐步改进条件, 确保使用安全”的工作方针。第1.0.3条 铁路房建部门是铁路房建设备产权管理单位。房建工作应实行专业化、 科学化管理。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第2.0.1条 房建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铁路局房建主管部门在局长领导下, 贯彻上级有关文件, 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组织进行房建设备的资产配置和经营, 指导和监督房建设备管理工作, 并对设备的保值增值负责; 分局( 无分局的为铁路局, 下同) 房建主管部门在分局长领导下, 贯彻上级有关文件, 组织房产建筑段对房建设备进行技术管理和经营管理; 房产建筑段执行路局和分局有关指令和要求, 具体进行房建设备的管理、 修缮和经营工作。第2.0.2条 房产建筑段应本着”精简、 高效”的原则, 根据房建设备数量、 分布情况及线路里程等因素设置。房建设备集中的地区, 房产建筑段管辖房建设备数量不宜超过150万换算平方米; 沿线房产建筑段管辖房建设备数量不宜超过120万换算平方米, 管辖线路不宜超过...